自主定价权
什么是自主定价权
自主定价权是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赋予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是落实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确立企业独立法人地位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国于1997年12月29日制定了《价格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并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原则和依据以及经营者在自主定价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就《价格法》的执行情况来看,总的来讲是好的,但也有一些经营者为了谋取高额利润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置《价格法》之规定于不顾,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一般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定价权,是在行业内拥有独一无二的地位,不会因为价格在一定范围的变化而产生替代效应。说白了,就是提价了消费者仍然得买我的产品。而要想保持消费者的忠诚度,就得有真材实料。这就使得此类公司的产品有点类似于西方的专利技术产品,其他企业难以获得相关技术指标,从而保证该产品是独此一家生产,企业拥有这样的特征,就拥有了自主定价能力。
自主定价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公司盈利能力的强弱,同时强硬的议价能力往往会带来确定的持续增长预期。因为拥有极强议价能力的上市公司具备转嫁成本压力的能力——可以通过提价来保持主营产品的毛利率,达到业绩成长的目的。同时,又由于缺乏竞争者和替代品,因而不会丧失市场份额。
争夺国际市场大宗商品和金融产品的定价权,更类似于一场争夺财富和发展机会的战争。在当今世界的市场上,无论是原材料、粮食、能源等大宗商品价格,还是利率和汇率的变化,都需要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来发现价格、对冲风险。欧美等经济体对衍生工具运用时间长、使用到位,他们就从中获得了拥有定价权而带来的巨大收益。
但是,自主定价权也不是指随意乱定价,盲目提高价格会使部分消费者放弃购买。
自主定价权的内容
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是指经营者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权利,是其自主经营权的重要内容。
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范围
根据《价格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这种价格最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直接影响。同时,市场调节价还极易受到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供应品种的影响,价格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其主要表现是“同一时间、同一产品、同一地区、不同交易场所的价格不同;同一交易场所、同一产品、不同的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价格不同。”因此,只有由直接的商品生产者或商品经营者来制定市场调节价才能真实、客观、全面、直接地反映商品的客观供求关系。
正是基于此,在我国,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的范围是指未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并适合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具体包括:商品和服务比较丰富,不属于资源稀缺的范围;商品和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是可以由多个经营者同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品种;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品种。
2、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对于某些商品和服务,由政府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销售价格。”我国《价格法》第l8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一种重要的价格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却往往表现为“一种幅度”——浮动价格或“一种基准”——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这种“幅度”或“基准”对广大消费者来讲则是客观的、抽象的,不具确定性。因此,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在这种“幅度” 或“基准” 内制定具体的企业价。
3、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新产品一般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生产过或销售过的产品,也指在原理、用途、性能、材质等方面新改进的产品。试销价格是工业品试制阶段的销售价格。“由于新产品一般尚未定型,质量和效用也不稳定,试制成本可变性大,且没有同类产品可供比较,因此,合理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对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对政府将来制定正式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正是基于此,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
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并不是说经营者就可以毫无约束地为所欲为,脱离经济规律、市场现实和法律规定随意定价。相反,价格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真实反映产品的质量和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贯彻“优质优价”、“按质论价” 的原则。因而经营者在定价时就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要努力改进技术及管理方法,进行内部的挖潜与改革,千方百计地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经营中获取合法利润。只有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确定市场调节价的基本依据有两个:一是生产经营成本;二是市场供求状况。
1、生产经营成本
任何生产经营都需要成本,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成份,是制定商品价格的最基本的依据,是确定商品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价格往往高于成本,同时受市场关系的影响发生波动,如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则生产者往往会亏本,但是为了把同类产品生产者排挤出市场,一些生产经营者往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暂时销售。
具体来讲,成本与价格的关系由三个方面构成:
1)成本是构成商品价格的重要成份。商品价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物质消耗费用、职工工资、税金与合理利润构成的。其中,物质消耗费用和职工工资就是成本的货币表现形式。成本与该商品价格成正比例关系,价格随着成本的增加而提高,反之降低,二者是密切相关不可分离的。
2)成本是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价格的制定是以社会成本为依据的,从而可以使同一商品的劳动消耗按同一尺度计算和补偿。企业经营得好,劳动效率高,其产出的产品价值就低于社会价值,出售该产品的收入会超过生产该产品的其他同类生产者,而获得利润也就比较高。反之,如果出售商品的所得低于生产该商品的各种支出,就将会使企业亏损、倒闭、破产。
3)成本是确定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商品成本存在的必要性,是由经营者以自己经营收入补偿自主产销开支的客观必然性所决定的。商品出售价格的最低界限只能是商品成本。如果商品低于成本出售,生产中已消耗的那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价格得以补偿,长此以往,企业就不能维持下去,走上亏损甚至破产的道路。
2、市场供求状况
市场供求状况是影响价格形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对于市场价格高低有着重要影响。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的关系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当商品供求基本平衡时,价格就会相对稳定;当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就会上涨;当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就会下跌。因此,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定价时, 必须考虑供求关系,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自主定价权的上市公司
以贵州茅台为例,2006年2月提价是贵州茅台继2003年提价后的再次提价。2003年10月,贵州茅台将高度茅台酒从218元提高到268元,提价幅度达23%,将低度茅台酒均价从148元提高到198元,提价幅度为34%。该次提价使2004年高度茅台酒和低度茅台酒的毛利率达到83.39%和81.50%,分别较2003年提高2.51和0.77个百分点。由于经销渠道的控制得力和提价时机的准确把握,2004年贵州茅台价升量增,当年茅台酒及系列产品产量达1.5万吨,同比增长了27%,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5.35%,净利润同比增长39.85%。显示了其产品自主定价能力对公司业绩的助推作用。
认为三类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自主定价能力对公司股价有潜在的助推作用。
1、医药类企业。拥有独家的配方、类似于专利技术,比如说云南白药、片仔癀就拥有两大国家绝密配方,使得其他企业难以模仿,缺乏竞争者。由于这些产品往往疗效明显,所以,需求一直稳定增长,使得此类品牌中成药的上市公司具有极强的定价权。
2、酒类行业尤其是高端酒类的上市公司。如贵州茅台、五粮液等都属于我国特有的白酒业中的生产商,这些拥有自主定价权的公司的价格往往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葡萄酒行业中,张裕A是国内葡萄酒行业第一品牌,已经有一百多年历史,可以说张裕是国内葡萄酒行业的教父。百年品牌和稳健的经营历史将使张裕公司在未来中国葡萄酒进入成长期后获得超过行业增长的增长。
3、驰名景点旅游企业。如拥有景点门票收费权和定价权的的黄山旅游、峨眉山和华侨城。从三家上市公司近些年来的发展过程来看,每次调价保证了门票收入与物价升幅相匹配,景点旅游股缘于涨价迎来业绩好转和业绩增长预期。因此,拥有景点经营权特别是景点门票收费权的企业将是身价倍增,长期来看,景区游客规模、门票价格、毛利率呈上升趋势,业绩增长具有持续性,景点旅游股小荷才露尖尖角。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知识产权的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已经显得比资金、设备更加重要。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但可以使企业保持旺盛的生机活力与持续竞争优势,还可以提升企业影响力和收入来源多元化,在知识经济时代,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往往能够鹤立鸡群,脱颖而出成为其中佼佼者。
从国际市场看,国际上能够启动市场、赢得丰厚利润的企业,如英特尔、思科、IBM、微软、高通等均是所在领域的技术领头羊。IBM公司2001年赚取81亿美元利润中,仅专利转让许可费就达17亿美元,占总利润的21%。美国高通公司的大门口墙上镶嵌着公司拥有的移动通讯CDMA的1400多项专利,凭借这些专利高通公司已经从单纯的生产企业演变为一个知识产权专卖店,因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着无与伦比的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将有望成为资本市场上新的香饽饽。
从国家政策来看,“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而且提出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目前国内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有下面三类:
1、中医药类。中医药是目前我国唯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物,许多中药制作列为列为国家级绝密资料,严密的产权保护使使得这类企业获得了良好的竞争环境,杜绝了我国大多数药厂遭遇的同品种恶性竞争的局面。目前我国现有35大类、43种剂型、5000多种中成药,经过长期临床应用,其许多方面优于西药。如果能开发出三效(速效、长效、高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三便(储存方便、携带方便、服用方便)的中成药,就能大大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份额,给相关公司带来新的丰厚的利润来源。
2、科技型农业公司。对科技型农业公司而言,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并且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3、部分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相对于传统产业来说,经济效益更多的取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则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如面向全球发布第一个由中国自主研发的全球性数字集群标准——GoTa(Global open Trunking architecture)、开创中国通信企业向国际知名厂商进行专利授权的先例的中兴通讯,而且在目前最为热门的3G和国产的3G国际标准TD-SCDMA领域,作为技术联盟的核心成和TD-SCDMA在中国的正式推出,将给公司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公司可能籍此成长为国际电信巨头。类似的企业还有大唐电信(推出大容量SIM卡和支持增值业务功能的SIM卡系列产品,同时在世界上率先推出了面向第二代移动通信终端、基于短消息的GSM手机动态STK菜单空中下载技术)等。
总之,在“定价权”的争夺战中,这些企业都有望在过剩时代胜出。
免责声明:本内容来源于第三方作者授权、网友推荐或互联网整理,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学习与参考之用。所有文本和图片版权归原创网站或作者本人所有,其观点并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任何版权侵犯或转载不当之情况,请您通过400-62-96871或关注我们的公众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进行相关处理与修改。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